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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9章:文事琐谈

文过

题意是文章过失,非文过饰非。

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发表,又招来意想不到的麻烦。

此文,字不到两千,用化名,小说形式。文中,先叙与主人公多年友情,中间只说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,后再叙彼此感情,并点明他原是一片好心。最终说明主旨:写文章应该注意细节的真实。纯属针对文坛时弊的艺术方面的讨论,丝毫不涉及个人的任何重大问题。扯到哪里去,这至多也不过是拐弯抹角、瞻前顾后,小心翼翼地,对朋友的写作,苦口婆心提点规谏。

说真的,我写文章,尤其是这种小说,已经有过教训。写作之前,不是没有顾忌。但有些意念,积累久了,总愿意吐之为快。也知道这是文人的一种职业病,致命伤,不易改正。

行文之时,还是注意有根有据,勿伤他人感情。感情一事,这又谈何容易!所以每有这种文字发出,总是心怀惴惴,怕得罪人的。我从不相信“创作自由”一类的话,写文章不能掉以轻心。

但就像托翁描写的学骑车一样,越怕碰到哪一棵树上,还总是撞到那棵树上。

已经清楚地记得:因为写文章得罪过三次朋友了。第一次有口无心,还预先通知,请人家去看那篇文章,这说明原是没有恶意。后来知道得罪了人,不得不在文末加了一个注。

现在看来,完全没有必要。当时所谓清查什么,不过是走过场。双方都是一场虚惊。现在又有人援例叫我加注,我解释说:散文加注可以,小说不好加注,如果加注,不成了“此地无银三百两”吗?

说是小说也不行。有的人一定说是有所指。可当你说这篇小说确有现实根据时,他又不高兴,非要你把这种说法取消不可。

结果,有一次,硬是把我写给连共的一封短简,已经排成小样,撤了下来。目前,编辑把这封短简退给我,我看了一下内容,真是啼笑皆非:城门失火,殃及池鱼,只能向收信人表示歉意。

鲁迅晚年为文,多遭删节,有时弄得面目皆非。所删之处,有的能看出是为了什么,有的却使鲁迅也猜不出原因。例如有一句这样的话:“我死了,恐怕连追悼会也开不成。”给删掉了。鲁迅补好文字以后写道:“难道他们以为,我死了以后,能开成追悼会吗?”当时看后,拍案叫绝,以为幽默之至,尚未能体会到先生愤激之情,为文之苦。

例如我致连共的这封短简,如果不明底细,不加注释,任何敏感的人,也不会看出有什么“违碍”之处。文字机微,甚难言矣。

取消就取消吧,可是取消了这个说法,就又回到了“小说”上去。难道真的有没有现实根据的小说吗?

有了几次经验,得出一个结论:第一,写文章,有形无形,不要涉及朋友;如果写到朋友,只用颂体;第二,当前写文章,贬不行,平实也不行。只能扬着写,只能吹。

这就很麻烦了。可写文章就是个麻烦事,完全避免麻烦,只有躺下不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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